文昌市紫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邀请相关单位和3名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文昌市水涯片区保障房配套路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组成验收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文昌市紫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文昌城投紫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经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文市监)名称变核内字[2020]第84号)变更为文昌市紫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昌市水涯片区保障房配套路网工程项目位于文昌市水涯片区,包括东纵一路、东横三路、东横二路、东横一路和文兴东路,共5条道路,道路总长约2842m。项目占地面积51778㎡,项目实际总投资12232.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4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道路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和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电力、电讯、燃气等其他市政管线工程仅预留管位。项目分三个标段,2017年7月开工,2标段2019年3月竣工,3标段2019年11月竣工,1标段因征地问题2020年11月竣工。
建设单位于2016年4月委托广州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文昌市水涯片区保障房配套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声环境影响专项报告》)》;2016年6月2日取得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文昌市水涯片区保障房配套路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文环保函[2016]146号)。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和资料检查并与环评阶段核对,工程内容、管线走向、环境敏感目标、不存在重大变更所涉及的情形。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与效果调查
1.施工期
(1)施工期污染管控
本项目雨水、污水新建管道与现状雨水、污水管道相连接;本项目不设置取弃土场、临时营地、砂石料场及土料场、不专设物料堆放场地和材料预制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
施工期间对于砂石、水泥、土方等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储存采用遮盖、密封,防止和减少尘土飞扬;对裸露土沙采取覆盖措施,对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有效降低了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来自降雨的地表径流和建筑工地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清洗车辆、现场洒水降尘以及绿化,禁止排入外环境;生活污水经附近民房的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做农肥。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的运转、车辆运输和管道加工点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设置施工机械布局,使用高噪声设备时,应尽量远离居民区设置,采取必要的减噪、降噪措施;对施工厂界周围设置临时的围挡,阻隔噪声的传递后,能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标准要求
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弃土方应清运至市政指定的弃土处置地点。
(2)生态影响管控
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并备有工程土工布,遇到下雨时对施工面进行覆盖,防止下雨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平时尽量保持表面平整,减少雨水冲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开挖量,分片开发,减少水土流失发生,回填应按原有的土层顺序进行;对施工区四周围墙内修建防洪排水设施保持水土,土方施工应采取边挖、边运、边调运回填的方式,避免大量松散土存在而造成严重的土壤侵蚀流失等。
2.运营期环境影响调查
(1)生态恢复:本工程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文明施工政策,施工中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的措施,施工结束后已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所有临时占地均经过当地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了补偿。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本项目主要的生态环境影响为管道施工过程中对沿线土壤、植被、地表水等的影响。管道敷设属于低频率、线状性质的干扰,其影响表现为局部的、暂时的,施工结束后是可恢复的。根据现场调查,对受破坏的道路两侧植被、景观进行了恢复。
(2)项目营运期的噪声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四、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较好地执行了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评及其批复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得到落实。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与生态保护措施基本有效,项目对沿线的声、水、大气、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采取了有效的减缓措施,通过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水土流失的产生,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与生态保护措施总体有效,线路沿线环境符合相应环境功能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项目在施工期和验收期间未收到过公众反馈意见或投诉、反馈或投诉内容。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现场检查和对验收报告的审阅,经认真讨论,认为项目履行了环保手续,在施工和试运营阶段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项目在施工期、运营期采取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总体有效,各项污染物验收调查结果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